现在大家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浓,在换工作的时候遇上解除劳动合同都只要去拿属于自己的赔偿金,但是具体到赔偿金应该拿多少,可能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闹清楚的,如果在领完赔偿金之后发现拿少了,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员工张三在A公司工龄是五年,月工资是一万元。在工作中张三经常有一些违纪行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五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五万元,然后公司说:给你补2个月2万元,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书怎么写的呢?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万元,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这也是我们很常见的一种写法,签完后A公司就给了张三2万元,张三也走人了,A公司觉得这事算解决了。
过了几个月,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经济补偿金3万元,他说当时签的时候不公平,而且不签单位就不给钱,说他的工龄是五年就应该给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在只给2个月2万元不够,要补3万元。另外,张三还要求A公司支付两年来拖欠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万多元
法院怎么说?
主流的判决(98%以上)是不支持补足经济补偿金,因为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了,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张三你是一个成年人,你就应该承担这种签字的法律后果,现在都谈妥了,你都愿意接受了,你都签字了,你事后再反悔,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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