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陆续出台。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4个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
明年底前持居住证的承租人与购房人同等待遇
【原文】积极推进购租同权。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2018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购租同权。
【解读】让租房人与购房人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承租人的后顾之忧。在全面梳理现行的“购租同权”权利清单基础上,本着进一步实现租房人与购房人同等待遇上,各职能部门正在政策制定中。
(责任单位:沈阳市房产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第十条
【原文】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2017年12月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补贴激励政策。
【解读】同本条款本义。
(责任单位:沈阳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原文】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和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2017年9月底前,沈阳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相关操作指南。
【解读】符合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配偶须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赁备案证明(待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心系统与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系统对接后执行),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4个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柜面办理、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牵头单位:沈阳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沈阳市房产局等)
凭租赁备案证明和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原文】完善住房租赁企业退出机制。各类住房租赁机构购买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用于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商品住房,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持有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业务的,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2017年9月底前,由市地税局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解读】同本条款本义。
(责任单位:沈阳市规划国土局、地税局等)
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原文】强化基层住房租赁管理。各地区要于2017年9月底前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采集、综合管理等工作。各区推进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的进度安排:2017年9月底前完成20%,10月底前完成30%,12月底前完成50%,2018年3月底前完成100%。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结合实际参照推进。
【解读】通过加强基层住房租赁管理,将住房租赁工作融入到社区等基层部门的日常工作中,一方面能够实现对住宅出租房屋更为有效、规范的管理,做到全覆盖、常态化的管理;另一方面,基层部门通过日常监管,能够更好地掌握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能够直接接触租赁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更为便捷和直接的服务。
(牵头单位:沈阳市房产局;配合单位:沈阳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等)
将住房租赁融入到社区等基层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原文】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各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落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任务。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司法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司法和仲裁部门要指导、协助社区建立便捷的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共同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的全新体制,实行区域负责制,将住房租赁工作纳入区域制管理,能够保证住房租赁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同时,各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加强协调和配合,从而建立住房租赁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管理和服务新体制。
(牵头单位:沈阳市房产局;配合单位: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等)
建立住房租赁管理的全新体制
第十五条
【原文】拓宽房地产经营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根据住房租赁机构融资需求,做好与银行、保险公司的对接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企业债券;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能力较强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本地住房租赁品牌企业,有关部门应在税费等政策方面依规给予扶持,同时可比照保障房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为企业融资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低息贷款或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解读】同本条款本义。
(责任单位:沈阳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营管部等)
住房租赁品牌企业可在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原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法规体系。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底前,修订完成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解读】沈阳市现行的有关房屋租赁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通过出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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