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将政府补贴参保的人群范围做了修改,新增了失业人员缴费条款;明确了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中断缴费待遇以及支付政策;完善了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的禁止情形。
01
政府补贴参保的人群范围修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等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02
下列情形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下统称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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