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些员工觉得这样做蛮好,因为到手的工资变多了。这种想法,表面上很有道理,实际上却忽略了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
【以案说法】
段先生发生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停工期满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他发现公司给他缴纳的工伤保险是按两千多的工资基数算的,而且还没办理其他社会保险。段先生的实际平均工资是四千多。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可以领取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2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么算下来,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申报工伤保险,自己能够领取的补助少了将近2万元。
于是,段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又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未如实申报段先生的社保缴纳基数,造成段先生的损失,判决公司支付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数额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没有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属于违法行为。员工也不要只想着到手工资多,一旦发生各种意外情况,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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