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能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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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按照常规流程,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并领取赔偿。有的劳动者想早点拿到赔偿,用人单位提出私了,也就同意了。但既然是私了,赔偿数额往往比按照正常流程所能领取到的数额要少,如果之后反悔,能不能主张私了协议无效呢?

河北的董先生在一家石料厂工作,今年3月份不小心因公受伤,随后用人单位即和董先生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达成了这么几项约定:

1.董先生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
2.在住院期间及康复阶段的工资照发,共计12000元;
3.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由单位一次性付清;
4.往后一切相关事宜与用人单位无关。

后来,经过董先生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董先生又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

董先生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自己应该得的赔偿数额远不止协议所约定的那点钱,因此董先生想要拿回其应得的赔偿款。但因为有协议书在先,当地劳动仲裁委不受理董先生的仲裁申请。于是,董先生就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当时与单位签订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在与单位进行赔偿协商的时候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和状态认识不充分,不清楚理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且被上诉人伤情较重,如果按照当初达成的协议进行赔偿,对董先生明显不公平。因此,判决撤销了双方签订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协议》。

那么,工伤赔偿是不是不能私了呢?

其实并非如此,只要私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撤销。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应该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在可以不私了的情况下就不要私了,正常走工伤申报流程,要不然,就事先向劳动局、律师、法律援助热线等把问题了解清楚,签订一份自己绝不会后悔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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