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工黄海泉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北京市残联回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华夏残疾人爱心网站长杨鸽蔚表示,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已经10年,“2005年至今,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此项资金的支出情况”。(6月3日《人民日报》)
“残保金”的性质,是政府非税收入,具体而言,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促进残障人士就业,推动残障人士事业发展。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不需缴纳“残保金”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缴纳“残保金”是也!带有“惩罚”“倒逼”的意味。
考察“残保金”的“前世今生”,在上世纪90年代,是由残联征收,效果不佳;进入新世纪,多数地方改由地税代征,一下出现“井喷”,资金多到花不出去,每年都有大量结余。在北京市,则是由社保机构代征。
“残保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流程,如北京市残联理事长祖玉琴介绍,“民爱中心”每年以项目的形式申请;北京市残联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经残联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再提交北京市财委;财委审核同意后,下达预算批复。
北京市残联回应:“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这是说不过去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如不公开,一是,对缴纳“残保金”的企事业单位也没个交待,不是负责任的态度;二是,支出使用情况,是否合乎征收的公益初衷,公众也无从知晓、进而监督;三是,在可能存在账目不清,而又缺欠监督的情况下,“残保金”的经费使用很容易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甚至不排除有人视为“唐僧肉”,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四是,退一步来说,在支出有限,每年存在大量结余躺“暗箱”里“沉睡”情况下,资金利用效率也深堪叹惋,不啻浪费。综上,如此现状,很可能会给接下来的“残保金”征收带来难度,进而不利于促进残障人士的就业,和推动残障人士事业的发展。
早在去年,残障青年李阳就因申请公开十年来广州市“残保金”收支明细未果,对广州市残联、财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过。其时广州市财政局表示“2001年至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并未设置残保金相应科目……2003年至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残保金支出’项下也未设置明细科目……无法详细核算。”,应该也是符合实情的。1995年财政部颁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2010财政部颁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才规定“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的透明度历来比较低”,如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所言;2012年,各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了5张表格,其一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当年4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的第一句是:“中央部门的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更遑论地方?
至于杨鸽蔚质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就业补贴的户籍限制(北京户籍)、年限要求(三年),所指向的是“残保金”的扶助对象、范围狭隘问题。这也还只是其一。杨鸽蔚质问“每年残保金都有大量结余,又有需要帮扶的人,为什么……不加大扶持力度”?,其实,存在着制度桎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了“残保金”的“补贴残疾人职业培洲费用”等5项专项用途,而诸如扶残助学、补贴困难残障人士生活、帮扶残障人士疾病救治、进行无障碍设施和环境改造等,都是不在其列的;若是“民爱中心”就这些内容进行立项,申请经费拨付,受制于制度瓶颈,在财政部门那是难以名正言顺获批的。
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残保金”的大量结余再这么沉淀在“暗箱”里继续“昏睡”了。
一是,有必要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上述《暂行规定》颁行于1995年,一“暂行”就“暂行”了19年,早就脱节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调整、拓展“残保金”的使用范围,以使大量“残保金”沉淀结余资金突破制度瓶颈,与残障人士的多元化现实需求形成高效对接,用到该用的地方。
二是,有必要推进包括“残保金”在内政府性基金的阳光化、透明化。“残保金”的预算和审计情况,包括收支、使用、结余,都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确保其收支、使用情况符合设立的初衷,确实对残障人士的就业和事业发展起到帮扶作用,而不致成为被人上下其手的“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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