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办法》(试行)(京房公积金发[2010]45号)

二、申请条件:
1、封存的条件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2、转移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3)单位合并、分立的;
(4)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5)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三、办理材料:
1、封存的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1份,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2、转移的材料
公积金转移具体材料清单如上图所示。
四、办理时限: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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