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补缴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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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解决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及时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吉林省于2016年6月出台《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高校毕业生补缴养老保险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年底。长春市社保局提醒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办理。

按照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可按个人意愿,自毕业当月起按照长春市历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补缴其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早于1996年。“高校毕业生”范围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生。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授权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春城大街826号)办理。其中,现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需参保单位经办员持上述材料到市社保局城保业务处(民康路1012号)业务经办窗口办理。绿园区参保单位到绿园分局(春城大街826号)办理。双阳区、九台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分别到双阳分局、九台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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