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例大全 小编,大社保 4031浏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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