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案例大全 小编,大社保 4317浏览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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