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二胎统休128天,生育津贴128天享受全面落地–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HR资讯 小编,大社保 3405浏览

年初HR的小伙伴还在为女员工产假到底休多少天挠头,转眼到了年底,北京市全面开启生育津贴128天政策,一胎、二胎统休128天啦~

 

大家直接看原文吧: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现就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

 

二、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

 

三、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对符合条件的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四、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参见《申领生育津贴一览表》。)

2、本市户籍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3、外市户籍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4、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提供材料不变。

5、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由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使用一次。

6、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孕周不满16周(含):享受15天产假。

孕周16周至28周(含):享受42天产假。

孕周28周以上:享受98天产假。

 

 

生育津贴一览表:

生育津贴标准一览表
生育时间 生育津贴 生育奖励津贴 晚育津贴   (须符合晚育条件) 合计天数 领取方式
2012年4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98天 30天 128天 旧流程
2012年4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的二胎 98天 98天 旧流程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的一胎 98天 30天 30天(不得和生育奖励津贴重复领取) 128天 新流程(申请晚育津贴按旧流程)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   符合政策的二胎 98天 98天 新流程
2016年3月24日    一胎及二胎 98天 30天 128天 新流程
注:以上基础上,难产多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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