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支付住房补贴,员工也有权索要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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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媛等15人在入职一家公司前,公司出于解决“招工难”问题,在其招工广告上提到将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曾某媛等均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近日,曾某媛等得知公司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仅联名具结申请表示抗议,还一同前往找领导要求补交。公司却表示,其每月发放给每一名员工的工资中包含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代替了住房公积金,自然无权继续索取。

一方面,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其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指出:“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即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职责,公司未能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住房补贴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指为了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其与住房公积金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住房补贴是为了解决职工的现有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居住问题;二是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三是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也正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现实操作中也存在差别,决定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公司无权借口已发放住房补贴,而拒绝为曾某媛等15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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