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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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

《意见》对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要低不少。所以用公积金贷款往往成为购房者的首选。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公积金贷款流程复杂、审核时间长,开发商更愿意选择商贷的客户。对此,《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意见》要求,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严格落实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减轻贷款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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