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北京4月本市社保征缴有哪些变化

HR资讯 小编,大社保 843浏览

01

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02

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03

未缴纳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04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参保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

营业收入是指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财务收入是指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本单位财务报表记录的财务收入。

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是指4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2月份营业(财务)收入;5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3月份营业(财务)收入;依次类推。

(三)人社部门将与税务、经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一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05

个人账户计息

未缴期间以及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020年本市将继续推行电子版社保对账单,纸质对账单需参保人特别选择。

为倡导低碳环保,2020年本市将继续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保自助终端等方式为参保人提供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

如果参保人仍想取得纸质对账单或者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可以在4月19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也可以通过个人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自助申报选择。参保人如未选择获取对账单方式,社保系统将默认通过网上查询方式获取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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