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补缴社保吗?维权确实要了解这些分工

HR资讯 小编,大社保 1175浏览

有朋友说,因单位不给交社保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人说胜诉后也不能补交社保,这是真的吗?确实如此。劳动仲裁又叫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处置的前置程序。

社会保险的补缴案件不能经过仲裁或者法院维权。为什么?

第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法律强制的义务。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是这么规定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五项保险,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

第二,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力。《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但是劳动仲裁作为劳动维权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维权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劳动关系确认。其实,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有的时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或者一些证据材料矛盾的情况下,都需要经过劳动自动采的劳动关系确认。经过确认之后,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征缴部门都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缴纳社保了。

用人单位如果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以上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因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8条和46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企业如果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维权索要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收两年时效。很多劳动者在应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时候,会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这二年的有效期,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予受理。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违法单位进行按程序追缴处理,因为这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两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解决。

如果确实因各种证据灭失,导致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缴机构确认无法补缴社保了,劳动者才可以以无法补缴社保造成养老金损失的名义,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社保机构、人民法院,都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维权方面是分别承担着不同作用的,希望大家运用好它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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