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医保最高罚款5倍!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征求意见,警惕这些雷区

HR资讯 小编,大社保 1047浏览

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

4月11日晚,国家医保局对外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部条例适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也依此执行。

事前监管,花样多多

整个监管,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其中,事前监管方式多多。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医保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办法还包括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飞行检查工作机制,构建本地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等。

群众监督,举报有奖

在监督上,发动群众力量,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有奖。

县级及以上政府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工作,还应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可通过开展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估、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行业自律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监督。

违法违规,进“黑名单”

医保领域还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以伪造变造方式骗保的个人,将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这些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此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力度,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据国家医保局近日的通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卫生院垵边卫生所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通过套换医保编码、超医保支付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96.11万元。医保部门依据厦门市《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记分操作细则》第四条规定,拒付医保基金96.11万元;暂停垵边卫生所医保网络接入6个月;对1名责任医师信用扣分记12分,拒付医保服务费用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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