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咨询:辞职后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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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家是外地的,我本科毕业后在开发区一个企业工作,于201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份辞职,想考取研究生,请问我的养老保险该怎样处理?

答复:在您没有找到新单位之前,您之前缴纳社保的社保机构为您保留养老账户,您找到新单位之后,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咨询:我今年一月份在单位工作,当月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我问公司,说是公司规定第二年才给交保险,我想问下社保有这样的规定吗?我今年的保险缴不上吗?

答复:根据社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社会保险只能从办理用工之日起缴纳。

咨询:烟台在烟台的县市区参加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如果我在烟台的大医院看病,是不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报销?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家里有在烟台下属县市农村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在烟台市区三甲医院住院扣不扣那10%呢?

答复:根据烟人社发〔2013〕6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到市域范围内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市辖区参保人员在市辖区范围内就医除外),应到参保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支付。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调整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人社发〔2016〕2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再先行自付10%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关于调整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人社发〔2015〕37号)文件的规定,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再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您所说的农村合作医疗为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烟台市区三甲医院住院,如果属于非参保地就医的,需要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否则需要先行自付10%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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